金牌律师网

胡静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CHENGDU LAWYER
13980059902

胡静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胡静
  • 联系手机:13980059902
  • 电子邮箱:Lawyer.huyun@163.com
  • 执业证号:15101200210712870
  • 所属律所: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层

《民法典》对婚内债务有哪些规定?

来源:成都专业离婚律师 时间:2022-01-25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内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债务;婚姻中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性质,因为一方自愿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5、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法院是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一)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法院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比如车子,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为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欠的钱。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欠钱,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二)另外,对以下几种债务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